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戴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2)粤0402民初2097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戴辉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834679.53元及支付计至2022年8月10日的正常利息20178.76元,罚息78.51元,复利24.09元;
二、被告戴辉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自2022年8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2834679.5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63.5个基点再上浮40%计算,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三、被告戴辉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律师费4800元;
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对依法处分被告戴辉明提供的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政路798号5栋2504房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678.09元,由被告戴辉明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