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李泉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2)粤0402民初2072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泉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1665.82元及支付计至2022年6月28日的利息2159.88元,罚息33.57元,复利5.26元;
二、被告李泉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自2022年6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61665.8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6%再上浮50%计算,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三、被告李泉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律师费255.4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3元,保全费661.2元,由被告李泉锋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