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美国学者马丁·戈尔丁曾在《法律哲学》中说道:“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被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庭审网络直播([1])作为司法公开需求和现代科技发展相结合的产物,在网络上全方位展示庭审过程,这对于督促法官审慎地行使司法权,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现庭审实质化有着重要意义。截至2018年8月9日,“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庭审已超过127万场,总访问量接近87亿次。然而,愈演愈烈的庭审网络直播热潮衍生了隐私权保护、直播流程不规范等问题。有的法院把“每庭必录,每日必播”作为庭审网络直播的基本原则,过于强调直播数量,忽视当事人在直播过程中的权利保障,容易使庭审网络直播异化成行政化色彩相当浓烈的“剧场”。在司法体制改革如火如荼进行的大环境下,法院该如何运用庭审网络直播充分发挥其最大效应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 实证考察:我国庭审网络直播的现状管窥
截至2018年5月16日,全国3522家法院已完成与“中国庭审公开网”的对接。我国法院庭审网络直播现状呈现如下特点:
一是法官、律师以及社会公众等不同群体对庭审网络直播的态度不一。笔者通过问卷星、电话访问等方式,对所在地区160名调查对象进行相关针对性问卷调查([2])。有61.3%的调查对象认为庭审网络直播让法官等司法工作人员做好更加充分的庭审准备,有利于促进司法公开,实现程序正义和监督司法公正。42%的调查对象认为庭审直播能够起到普法宣传教育的作用。而56.3%的调查对象表示如果作为案件当事人并不愿意选择庭审直播,害怕个人隐私在网上传播,其中高达75%的当事人明确拒绝庭审直播。38.7%的调查对象会认为庭审直播作秀成分大,法庭辩论简单,普法宣传作用不大。46.7%的法官认为庭审直播会分散注意力,让他们感到紧张并担心表现不佳。这在一定程度反映了法官不希望公开的理由,因为直播需要考验法官对庭审驾驭的能力。而65%律师支持庭审直播,他们认为直播时法官对待律师的态度更为友善,有利于保障辩护权,开展更加有效的辩护。可见,大多数人是支持庭审直播的,但仍有相当高比例的群体包括法官自身对庭审直播持保守、消极的态度,庭审直播所体现的价值并非立竿见影。
二是各地法院庭审网络直播发展不平衡,差距显著。笔者发现,全国各地庭审直播案件数量差距十分明显,一些省份对于庭审直播制度落实得特别突出。排名前六位的省份分别是江苏、浙江、安徽、云南、河南和广东,其中江苏省以二十多万场直播案件数遥遥领先,远远高于其他省份(见图表一)。地区之间发展不大平衡,相比而言,沿海东部地区庭审直播案件数量高于中西部地区。([3])而即使是在同一省份之间的法院直播案件数也相距甚远,如广东省内除了广州、深圳法院的直播数量较为突出以外,其他地区法院直播数量并不多,甚至还有法院没有直播过案件(见图表二)。([4])
三是庭审网络直播案件类型多样,社会公众观看案件类型比较集中。截止2018年8月20日,“中国庭审公开网”将最热门案件分类如下(见图表三):
庭审网络直播案件涵盖了刑事、民事、行政以及执行案件。其中,民事案件直播数量占比最高,刑事案件次之,行政案件较少,只有个别执行异议案件进行直播。2018年上半年直播案件点击播放量多集中在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的大案如侵害财产类、贪污受贿类的刑事案件以及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劳动争议、物业服务合同等涉及民生的民事案件([5])。广东省2017年庭审直播工作情况通报观看量排名前二十的案件类型中有12件刑事案件、8件民事案件,其中点击量前三名均是广州中院审理的关于集资诈骗罪,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毒药弹药罪、寻衅滋事罪,受贿罪等具有社会影响力的重大案件类型。这进一步说明社会公众观看直播案件类型较为集中,倾向于关注社会影响面广、涉民生和社会安定的典型案件。
四是庭审网络直播质量参差不齐,难以发挥司法公开效应。
直播形式上,大多数案件处于“短播”状态。笔者随机选取了210个直播案件来统计([6]),有115个案件直播时间在20分钟内,64个案件直播时间在20分钟至1个小时内,22个案件直播时间在1至2个小时内,9个案件直播时间在2个小时以上。其中直播时间在20分钟以内的案件大多是案情简单无争议甚至是缺席审判的案件,有49个案件直播时间竟在10分钟以内。
直播内容上,直播案件存在庭审秩序不规范问题,容易引起公众反感。有的庭审直播过程不连贯,甚至只是宣读完法庭纪律就结束了直播,有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部分只是简单走过场,基本无质证、抗辩环节。庭审过程还存在审判人员、书记员等法院干警着装不整齐,部分审判人员、法警因不明原因擅自离席,人民陪审员接打电话的现象。也有一小部分审判人员、书记员、法警等有挠头、玩手指等不文明动作影响了法庭的庄重与威严。
直播意义上,直播案件案情大多简单乏味,观众点击量只有两位数甚至个位数,公众关注度并不高。直播案件一般只展现庭审过程,几乎看不到当庭宣判环节,观众无法第一时间知悉最终审理结果,司法公开效应被大大地削弱。反观庭审公开网中点击播放量排行前列的热点案件,案情大多具有典型示范性,点击量均在百万以上。还有法院创新形式联合新闻媒体开展手机视频直播执行工作、司法委托摇珠现场等,受到社会外界的肯定和支持。([7])
二、问题检视:我国庭审网络直播制度的困境
(一)理念桎梏:庭审网络直播司法行政主导色彩浓烈
如果庭审网络直播仅仅取决于上级与领导的意愿,仅仅是作为一项政绩考核,那并不能真正成为衡量司法公开的指标,只是一种在法院主导下的新“形式主义”。([8])实践证明,司法行政化在庭审直播制度运行上有着很深刻的体现,譬如直播案件数量与业务部门和法官“绩效考核”挂钩、直播案件“一案一审批制”的科层式司法管理模式,致使庭审直播内在动力驱动不足。
许多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对庭审直播只是停留在被动完成上级法院布置直播任务的层面上,为追求数量而直播,扭曲了庭审直播的重要价值。加之少数法官对庭审直播不理解、不配合,担心直播出现差错需要承担不必要的审判风险,所以直播案件往往是经过“精心挑选”的结果。法院倾向于选择那些案情较为简单明了,在法律和道德的层面不会引发社会舆论过多争议的案件来凑指标、顶任务,便于控制法庭秩序,使得绝大多数直播案件呈现类型单一不容易出错、案情乏味无争议、直播时间偏短等特点。司法行政主导下的庭审直播也就不可避免产生司法恣意与专横,其初衷则常常被忽略了,最后出现在公众视野里的直播案件有多少真正地能够兼具公开监督与普法教育的功能值得商榷。([9])
(二)权利较量:公众知情权与诉讼当事人隐私权的博弈
庭审网络直播最让人诟病的是公众的知情权与诉讼当事人隐私权存在冲突与博弈。它使法院面临着两难境地:为实现司法公开而选择庭审直播将当事人的个人私事与信息传播在网络上抑或是为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而限制或取消庭审网络直播。上述调查结果也说明了外界对庭审网络直播可能会侵犯个人隐私有着同样的顾虑。
司法公开是国际规则中公开审判权的要求,也是公民知情权的要求,掌握大量司法信息的法院理应最大程度保障和实现公民对司法运作知情权。([10])而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已被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明确规定,是包括国家、政府在内的所有社会主体必须予以尊重的,这又意味着法院作为公权力机关,不仅不能非法侵害公民隐私权,而且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公民隐私权的实现。([11])若法院为满足公众对司法权运作的知情权而选择把案件的庭审过程向社会毫无保留全盘公开时,无疑会产生将当事人、被害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隐私暴露于公众视野的风险。这样一来,没有经过技术处理的涉案信息将在全社会流传、发酵,加上网络人肉搜索的推波助澜,汹涌的网络舆论将对诉讼参与人及其家属产生极大的影响,使其难以承受负面极端的舆论压力,不利于被告人重新回归社会和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也会给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可见,法院在庭审网络直播实际操作中稍有不慎就会导致公众知情权和诉讼当事人隐私权之间处于失衡状态,容易引发舆情危机。
(三)法律缺位:相关规定已不适应庭审网络直播的发展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对网络视频直播有所规范,但全文只有 9 条,只是概括性地规定直播原则、直播主体、直播方式和直播案件的选择权归于法院,简单界定直播案件范围和“一案一审核”制度,没有涉及相关主体异议和救济程序等。条文规定过于简单宽泛、司法实务中可操作性差,根本无法适应我国庭审网络直播制度日渐发展的内在需求。
缺乏全国统一具体实施规范的结果则进一步加剧了各地法院庭审网络直播发展的不平衡。直播工作较为突出的法院会制定相关规程,如河南省高院和上海高院分别制定《关于全省法院庭审网络视频直播实施细则》和庭审直播三部曲([12])对庭审直播作出十分详细具体的规定,打破以往辖区法院庭审直播“各自为政”的壁垒,共同有序开展庭审直播工作,又如广州市两级法院的直播数量之所以在省内排名第一,皆因广州中院2014年、2017年相继出台相关规程,把两级法院庭审网络直播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四)管理欠缺:庭审网络直播管理队伍、技术有待加强
庭审网络直播的发展高度依赖相关人员和设备的保障。我国绝大多数法院并没有建立庭审网络直播的专门队伍,分工较为简单混乱。人工操作失误导致案件信息预告信息错误、庭审画面无法显示、直播静音等状况时常发生。此外,直播技术也不够专业。抽样观看的庭审直播视频里,不少直播画面处于无法播放的状态,播放不流畅、直播声音小和影像不清晰等情况时有发生,诉讼当事人开关门、拉扯桌椅、小声议论现象未被完全禁止或消除。直播画面一般有4个以上固定摄像镜头对审判席、原告(公诉人)、被告(辩护人)、全景等进行拍摄,但在播放中不能自主切换镜头画面,多个画面同时出现在一个屏幕上,画面显示小略显凌乱。这些因素均大大影响了直播的质量和观看效果。
三、他山之石:比较法视野中的庭审网络直播模式
纵观国际社会,庭审是否可以直播,如何直播是一个重要命题。笔者对域外相关制度进行了梳理分类,发现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模式(见图表四):
(一)明确禁止模式
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53条“禁止庭审拍照和直播”是关于庭审直播的主要法律规定,其规定到“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禁止在诉讼过程中拍照或直播”,很多法官以此作为禁止庭审直播的依据。([13])尽管联邦法院尝试过庭审直播试验项目,但没有实质性改变。([14])《德国法院组织法》第 169 条明确规定“在法庭上进行的程序,包括宣布判决和判令,都是公开的。无线电和电视传送以及后来传播其内容用的录音和拍片,均不允许”,不允许对法院审理过程进行直播。([15])香港地区只要是公开聆讯的案件,均允许公民包括媒体记者旁听,但禁止在法庭内拍照、录音和录像,也不可上互联网发微博。([16])
(二)开放加例外模式
美国各州情况相对比较开放,有19 个州允许庭审直播,主审法官有自由裁量权;有 16 个州规定重要案件不得进行庭审直播,证人反对时不得庭审直播;有 15 个州仅允许上诉法院进行庭审直播,或者对庭审直播规定各种限制条件。各州均以成文法或司法规则的形式对庭审直播进行了规定,但有所差异。([17])
(三)禁止加例外模式
英国最初禁止任何形式的庭审直播,但自2010年开始允许记者和普通民众进行庭审微博直播,([18])2013年出台上诉法庭(录制和播出)令,允许摄像机进入上诉法院,但强调不能拍摄被告、被害人、证人和未成年人,现在的庭审公开录像也多集中在宣判阶段,而非对全部庭审过程的展现。日本虽然赋予媒体法庭庭审直播报道的自由,但未经法院许可,不得在公审庭上拍照、录音、播音,禁止拍摄被告人,也不得对特定当事人镜头特写,由具体个案中的审判组织批准能否进行庭审直播,强调法官决定的自主性。([19])台湾地区虽有审判公开的规定,但却没有法院记录向大众公开的传统。2015年颁布的《法庭录音录影及其利用保存办法》虽对法庭录音录影作出了具体操作规范,但未能突破法庭录音录影仅对诉讼相关当事人公开的限制。([20])
一言蔽之,域外对庭审网络直播的态度相对比较谨慎和保守,但仍有不少地方值得我们借鉴。如多数法院对于是否进行庭审直播,是由案件主审法官来判断决定,也会适当考虑当事人的庭审直播意愿,庭审直播时禁止对被告人、受害人、证人等特定当事人镜头特写。
四、限度与维度:重塑庭审网络直播的适用路径
(一)庭审网络直播的应有之义
我国对庭审网络直播的包容性与宽限性一直走在世界的前端。庭审网络直播源于司法公开,又加深了司法公开的深度和广度,作为一项正在不断发展完善的制度,其作用不可低估。法院依托“互联网+”技术通过庭审直播对外展现法庭审理过程,能让公众清晰地看到庭审现场了解案件审理流程,见证案件事实证据调查、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进而监督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审判工作,有助于推动“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制度改革,也对培养公众法治意识大有裨益。因此,法院本身应改变对待庭审直播的消极、抵触态度,让法官不断提升庭审驾驭能力和心理素质,学会在社会公众“聚光灯”舆论监督工作。
但在肯定庭审网络直播作用的同时,我们也要避免走向另一个极端:过于迎合公众司法需求盲目放开对庭审直播的限制。政府信息公开一般是以公开为准则,保密被视为例外,但审判信息是一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诸多信息的混合性信息,公开的程度和内容应当权衡司法规律、公众需求、当事人诉权、隐私权保护和司法公信等多个因素,作为公开主体的法院应审慎待之。庭审网络直播是司法公开原则适应社会发展的现代化形式,但不是唯一的形式。我们在积极探索的同时要做到“有节制”的约束,以一种更谨慎的态度逐步推进,厘清直播公开的限度和维度,实现公众知情权与当事人隐私权之间的平衡和协调。让庭审网络直播走向常态化但不宜太过频繁,多而粗不如少而精,不再成为一种表演或作秀。
(二)庭审网络直播具体规则的建构
1.直播原则
以公众需求为导向的原则。选择公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具有较大宣传和教育意义的案件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建立依申请直播的机制,确保社会公众出于自身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所需案件进行依申请直播。这样既能满足公众的需求,也不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真正做到以需求为导向。([21])
优先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原则。应在知情权和隐私权之间进行协调平衡。法院决定庭审直播前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提出异议的,应当停止庭审直播。确因案件需要庭审直播的,必须对个人隐私进行技术处理。
直播完整性的原则。直播应反映庭审的真实情况,为确保公众能全面、充分地知晓庭审信息,除了对不宜公开信息进行针对性的技术处理外,原则上不能对庭审情况进行删减或者增加,避免选择性片面直播。
2.直播案件范围
公开审理的案件并不等于允许庭审直播。同理,尽管我国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有所限定([22]),但也不能科学涵盖对直播案件的合理限制。为了具有可操作性,可采取“鼓励+禁止”的立法模式,明确细化鼓励和绝对禁止庭审直播的案件类型,最高法院还可定期公布直播案件的典型范例供各地法院参考。
(1)鼓励直播的案件
鼓励对公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面广、法治宣传教育意义大,尤其是涉民生、推进依法行政、提升社会法治观念等具有代表性案件进行直播。除了庭审过程,还可以直播听证、执行、调解、宣判等过程。民事、刑事与行政案件直播数量要保持均衡,确保直播案件覆盖面广、类型多样。鼓励院庭领导带头直播,直播有当庭宣判环节的、采用“大陪审制”等案件。
事实上,大多数案件案情简单、争议不大,没必要做到案案都直播。可以根据各个法院收案情况灵活科学设定直播案件比例而不明确限定直播案件的具体数量。
(2)禁止直播的案件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是禁止直播的底线,因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得庭审直播。为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凡是涉及未成年人包括未成年人犯罪还有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案件禁止庭审直播。涉及社会重大敏感问题或者直播后可能对社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激发矛盾的案件,如容易传播犯罪、诱导他人犯罪、性犯罪案件以及当事人、检察机关、被告人、受害人等明确提出不宜进行网络直播,并有正当理由如可能因为直播而受到打击报复等权利侵害的案件禁止庭审直播。
3.直播决定权
法院主导下的庭审网络直播并不是“有选择性的直播”,根据审判独立的原则,庭审直播程序是否启动的决定权应在于法院,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取消直播案件申报、审核制度,把直播决定权下放到合议庭或独任法官手中,由其独立判断案件的直播可行性,业务庭庭长则行使监督权,既避免层层审批的繁琐手续,也可加强法官的权责意识。对于公众提出的直播申请,由法院最终决定是否准许,若不准许必须给予书面答复。
4.告知程序和救济途径
法院应遵循正当程序原则,赋予诉讼参与人充分的程序保障权,在进行直播前告知并保障其救济权利,如借鉴上海高院“司法公开告知书”增设庭审公开提前告知事项的做法。若诉讼参与人认为会严重侵害其隐私权、人格尊严等,可向法院提出异议说明理由,法院认为理由不成立应当给予书面回复,对于有充分理由证明不适宜庭审直播的案件,不得进行庭审直播。当事人在直播前没有提出异议而在直播之后提出删掉庭审网络视频记录等请求,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应当支持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删除。([23])
(三)庭审网络直播的人员和技术保障
1.人员:庭审网络直播的人力资源配置
建立庭审网络直播管理的专业队伍,由具有法律和互联网技术双重知识背景的人员组成,既能为庭审直播提供技术保障,又能准确把握庭审直播中的法律问题。专人负责庭审直播的信息录入和发布、具体操作、技术维护、新闻宣传等。实时在线监测庭审过程,注意观察上传网络的画面和声音效果,庭审过程出现异常情况或有不宜公开内容的应同步进行特殊处理。及时回应网民提出的疑问避免产生负面舆论。定期评估庭审直播案件的质量和效果。
2.技术:庭审网络直播的信息化建设
加强庭审网络直播相关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数字化法庭的升级,提高直播设备的水平。对案件类型、直播时间、具体案件编号等信息分门别类,进行详细具体的归纳和录入,方便搜索查询。庭审画面可自主切换,保证庭审视频清晰流畅。将现有成熟的智能语音识别同步转换文字技术引入庭审提升观看庭审直播的便利性。在视频下面添加相关发来文书的网站链接方便公众查询知悉裁判结果。设置必要的延时手段和应急措施,能够将庭审画面中与案情无关的信息、人像等做马赛克、模糊画面等必要的技术处理。对涉及证件号码、银行账号、工作单位、住址等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进行屏蔽处理,禁止对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面部进行特写拍摄,必要时打上马赛克。
结 语
无论如何,法律权威应当被强烈的信仰,网络技术应当被善意的运用,作为二者结合的庭审网络直播更应当为整个司法文明、司法公正而服务。本文立足司法实践,通过厘清庭审网络直播的界限,从具体规则建构、人员和技术管理三个维度为庭审直播的路径重塑提供一些可供参考的思路,并起草了《关于人民法院庭审网络直播活动的规定》,以期能让庭审直播真正发挥司法公开的功能效应。
([1])庭审网络直播是指法院在法庭审判的同时通过网络途径对庭审过程进行的图文、音频、视频实时播放。本文之所以没有选取庭审微博直播作为考察的重点,是因为近两年微博在我国的使用率和受关注率直线下滑,已逐渐被新兴网络社交平台所取代。但“中国庭审公开网”从建立以来一直是我国法院司法公开的重要平台,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稳定性,因此本文主要以其研究为主。
([3]) 截至2018年5月16日,庭审公开网显示各省份庭审直播案件数分别是:河北12356件,山西44948件,吉林41587件,江苏263332件,浙江82439件,安徽70980件,福建28055件,河南48900件,湖北18145件,广东45539件,广西39285件,四川14723件,贵州18771件,云南67055件,甘肃30384件,青海18780件等。
([5]) 2018年8月20日,庭审公开网“案件观看量排名”一栏显示2018年本季度排名前二均是徐州市基层法院审理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播放量在800万以上,第三至第五是受贿、挪用资金等刑事案件,点击量在300万以上。
([7])中国法院网:《“决胜执行难”全媒体直播聚焦三明 1500万网友在线收看》,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8/08/id/3477234.shtml2018年8月31日访问。
([14]) 从 2011 年 7 月 18 日起,14 个联邦地区法院开始为期3年的试点摄像机进法庭的试验项目,但仅限于民事案件,且必须征得主审法官和当事人同意,对庭审直播附加了很多限制。而实验后的结论也没有扩大范围,而是维持现状,继续试点。参见高一飞:《美国庭审直播录播的历史发展与改革实验》,载《法律适用》2012 年第 8 期,第10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