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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13198号原告刘强与被告张岳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8-11 15:23:36 打印 字号: | |

张岳飞

本院受理原告刘强与被告张岳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张岳飞公告送达2026)粤0402民初13198案件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被告赔偿误工费273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6100909:30在本院新审判大楼(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新审判业务楼31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来源: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