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龙:
本院受理原告符明杰诉被告中建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珠海市乾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才贵、赵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答辩状、证据、参加通知书、传票(2026年10月13日)、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决被告中建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工程价款2025143.46元;二、请求判决被告中建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以1363120.77为基数,自2024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62022.69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同期一年期LPR的两倍计算);三、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2026年10月13日下午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新审判大楼206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