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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0139号原告钟鸣诉被告蔡暹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8-10 10:00:22 打印 字号: | |

蔡暹木

本院受理原告钟鸣诉被告蔡暹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5)粤0402民初30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蔡暹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鸣支付垫付的税款及办证费用合计3365151.69元,并以3365151.69为基数、自2025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788.52元,由被告蔡暹木负担。被告蔡暹木负担的诉讼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