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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4422号原告辽宁嘉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师养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8-07 17:42:15 打印 字号: | |

徐师养:

本院受理原告辽宁嘉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师养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52672.32元及滞纳金20921.45元(按合同约定每日千分之1.2计算,自债权转让之日起至2026年1月26日止);二、依法判令原告对案涉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一汽丰田汽车(车牌号:粤L74V10、车架号:LFMAY86C6G0503438)享有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三、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3000元由被告承担。合计金额:76593.77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9月28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306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