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浩严:
本院受理的原告曹玲玲与被告马浩严、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陈广、许宏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94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宏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玲玲赔付634466.32元;
二、被告陈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玲玲赔付935767.99元;
三、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玲玲赔付21.44万元;
四、驳回原告曹玲玲对被告马浩严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曹玲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6.95元,由原告负担2700.69元,被告许宏文负担12153.13元,被告陈广负担12153.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