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裕先:
原告珠海市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裕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5425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裕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000000元;二、被告陈裕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利息(1.借款期限内的利息4000元;2.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7%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867元,由被告陈裕先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珠海市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9867元,由本院全额退回。被告陈裕先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