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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7794号原告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珠海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诉被告梁福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8-03 17:04:26 打印 字号: | |

梁福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珠海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诉被告梁福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77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梁福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珠海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偿还4262.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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