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必要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茵懿与被告珠海必要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309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珠海必要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陈茵懿支付已到期未支付剩余经济补偿金21612.3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珠海必要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