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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0111号原告曾长福与被告林醒峰、王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8-01 15:27:23 打印 字号: | |

林醒峰

本院受理原告曾长福与被告林醒峰、王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5)粤0402民初30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醒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长福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以及停车费合计13915.80元;二、被告林醒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长福支付违约金8000元;三、驳回原告曾长福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7.89元,由原告曾长福负担249.99元,被告林醒峰负担347.90元。被告林醒峰负担的诉讼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