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娇:
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基与被告李亚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5)粤0402民初343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亚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国基支付租金613201元及利息,利息以61320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2月13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69.75元,由被告李亚娇负担。被告李亚娇负担的诉讼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