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宗琳: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张宗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卡号6226231047082272信用卡的透支本金151237.9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信用卡暂计至2026年4月4日的利息18708.74元、违约金627.93元、分期手续费28361.03元(前述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合计金额未超过以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信用卡自2026年4月5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的利息、违约金(利息以透支本金151237.9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前述费用以透支本金为基数,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500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暂计:199435.64元,如被告在上述暂计日后还款的,则上述第1.2.3项诉请金额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准。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09月16日09时30分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