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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7148号原告珠海市佰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王晶晶,邢在雨、广东勤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汉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7-30 17:55:20 打印 字号: | |

广东勤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汉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佰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王晶晶,邢在雨、广东勤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汉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71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晶晶在未出资16000000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广东勤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5)粤04民终2714号民事判决中应向原告珠海市佰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邢在雨在未出资4000000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广东勤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5)粤04民终2714号民事判决中应向原告珠海市佰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5470元,由被告王晶晶、邢在雨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