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睿科智达精密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东莞市东坑名鸿模具加工店诉被告珠海市睿科智达精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25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市睿科智达精密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东坑名鸿模具加工店支付货款105332.25元;二、被告珠海市睿科智达精密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东坑名鸿模具加工店支付以105332.25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4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货款之日为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03.6元、财产保全费1070.90元,均由被告珠海市睿科智达精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东莞市东坑名鸿模具加工店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03.6元、财产保全费1070.90元,由本院退回东莞市东坑名鸿模具加工店元。被告珠海市睿科智达精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 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