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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4914号原告陈翠莹与周常慧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7-30 17:51:41 打印 字号: | |

周常慧

本院受理原告陈翠莹与周常慧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49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常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翠莹退还股金15000元;二、被告周常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翠莹支付违约金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周常慧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陈翠莹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周常慧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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