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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3808号原告梁锦辉诉被告珠海市昇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7-30 17:44:55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梁锦辉诉被告珠海市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居间费115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因追索本案债权而产生的费用16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9月17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307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