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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3617号原告珠海市荣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颜自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7-30 17:43:46 打印 字号: | |

颜自邦: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荣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颜自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购猪欠款1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9月16日15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306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