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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4193号原告杭穗壹号(广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珠海市永宽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华鼎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珠海市中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李小川、饶辉生、珠海市和丰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市中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7-24 17:12:55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永宽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华鼎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市中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李小川、饶辉生、珠海市和丰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市中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杭穗壹号(广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珠海市永宽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华鼎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珠海市中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李小川、饶辉生、珠海市和丰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市中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于2026年7月17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34193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34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追加珠海市永宽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华鼎投资有限公司作为(2020)0402执9271号案被执行人案被执行人;

二、被告珠海市永宽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华鼎投资有限公司分别在未出资280万元、220万元范围内对珠海市中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4民终161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9797.02元,由被告珠海市永宽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华鼎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