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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3539号原告浩伟业(珠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明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侯俊、曾俊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7-24 17:07:05 打印 字号: | |

侯俊

本院受理原告浩伟业(珠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明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侯俊、曾俊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3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曾俊发、侯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浩伟业(珠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83245.6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83245.6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即2025年6月17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两倍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浩伟业(珠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81.14元,由被告曾俊发、被告侯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