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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9789号原告李辉全诉被告陈贵蓉、广东森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7-24 16:22:12 打印 字号: | |


陈贵蓉、广东森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辉全诉被告陈贵蓉、广东森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陈贵蓉、广东森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97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贵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辉全支付劳务报酬8400元;二、驳回原告李辉全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贵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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