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东成:
黄海茵诉颜东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5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黄海茵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二、判令婚生子颜泽贤(2012年7月9日出生)的抚养权归原告;三、判令被告按2,500元/月标准支付2012年7月至2025年8月期间(共157个月)婚生子颜泽贤的抚养费共392500元(2500×157=392500);四、判令被告自2025年9月起每月支付婚生子颜泽贤生活费2500元,直至颜泽贤完成全日制大学本科学业,除每月支付的生活费外颜泽贤的医药费、教育费等额外费用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颜泽贤产生的医药费及教育费由原告先垫付并保留支付凭证,原告可按月结方式要求被告承担一半;五、判令被告按1000元/月标准支付2011年12月22日至2025年9月22日期间(共165个月)的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共165000元(1000×165=165000);六、判令被告对原告因抚养子女维持家庭生活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截至2025年9月22日暂计203342.34元的50%即101671.17元承担清偿责任;七、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9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401审判庭由审判员朱炼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