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妹、刘九妹、刘乌:
刘牛仔诉刘妹、刘九妹、刘乌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5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刘牛仔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继承人刘社带于2021年6月18日所立的公证遗嘱合法有效;二、请求判令位于香洲区南屏镇广昌村同昌街25号的建筑占地面积69平方米的两层楼房一栋以及30平方米的厨房一间【建设用地使用证:珠府集建总字第0402号、珠府集建字(1990年)第100400382号,登记的土地使用者:刘社带】的100%份额使用权由原告刘牛仔继承;三、请求判令被继承人刘社带持有的珠海市广兴股份合作公司的股权(集体股3500股,个人股3000股)由原告刘牛仔继承;四、请求判令被告刘九妹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9月8日下午15时0分在本院406审判庭由审判员朱炼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