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5)粤0402民初24149号原告珠海万晟裕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贾云鹏、钟振平、何锦成、广州邑砂港供应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7-20 17:47:44 打印 字号: | |

钟振平、广州邑砂港供应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万晟裕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贾云鹏、钟振平、何锦成、广州邑砂港供应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24149号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414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广州邑砂港供应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万晟裕隆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补税款558653.18元及利息(其中以92624.25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1日起;以466028.93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5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2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州邑砂港供应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向原告珠海万晟裕隆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12058.50元;

三、被告贾云鹏、何锦成、钟振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被告广州邑砂港供应链有限公司向原告

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广州邑砂港供应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万晟裕隆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案件受理费收取10000元,由被告广州邑砂港供应链有限公司、贾云鹏、何锦成、钟振平共同负担。原告珠海万晟裕隆商贸有限公司已预缴的33463.32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