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芳廷:
原告杨怡晨与被告欧芳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粤0402民初12793号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货款人民币4256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425600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2026年5月31日共计21705.6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如有)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开庭时间为:2026年9月28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香洲区翠民路29号)307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