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建刚:
原告宣霞与被告栾馨、栾建刚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1076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确认满伟男对被告栾馨的赠与行为无效;
二、被告栾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宣霞返还赠与款40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宣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320元,由原告宣霞负担38520元,由被告栾馨负担38800元。案件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栾馨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宣霞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86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本院退回205080元。被告栾馨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