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穗华文具店、钟伟权、张笔玲:
原告广州贵阅图书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香洲穗华文具店、钟伟权、张笔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粤0402民初3775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贵阅图书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预收受理费3822元,全部退还原告广州贵阅图书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1400.52元,由原告广州贵阅图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