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捷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杨开友、杨朝元与被告珠海市捷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7205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撤销原告杨开友、杨朝元与被告珠海市捷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8日签订的《赔偿协议书》。
案件受理费7600元,由被告珠海市捷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杨开友、杨朝元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600元,由本院全额退回。被告珠海市捷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