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可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吴秋兰与被告广东省可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粤0402民初11692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秋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秋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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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秋兰与被告广东省可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粤0402民初11692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秋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秋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