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磊建筑有限公司、姚廷沐、姚燕如: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深圳市宝磊建筑有限公司、姚廷沐、姚燕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6)粤0402民初38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宝磊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截至2025年6月17日拖欠借款本金1899762.54元、利息70060.83元、罚息12458.87元、复利2113.08元以及自2025年6月18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其中罚息以拖欠的借款本金1899762.54元为基数,复利以拖欠的利息70060.83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8.25%计算);
二、被告深圳市宝磊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迟延履行金193582.18元,但上述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金的总计金额应以实际拖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
三、被告姚廷沐、姚燕如对被告深圳市宝磊建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24元,由被告深圳市宝磊建筑有限公司、姚廷沐、姚燕如负担。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同意被告深圳市宝磊建筑有限公司、姚廷沐、姚燕如负担的部分,由被告深圳市宝磊建筑有限公司、姚廷沐、姚燕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迳付。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