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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3300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云英、湖北省灵秀江网络店(个人独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作者:朱锦源  发布时间:2026-07-10 10:23:09 打印 字号: | |

刘云英、湖北省灵秀江网络店(个人独资):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云英、湖北省灵秀江网络店(个人独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湖北省灵秀江网络店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994210号、第6369151号注册商标,停止在店铺名为“格力家电商城”(掌柜名:侯婷商贸城)的淘宝店铺商品标题、店铺名称、商品详情中使用“格力”“Gree/格力”文字,停止在店铺头像使用“GREE”标识,停止在商品图片中使用“GREE格力”标识宣传、销售油烟机、热水器产品;2.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10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2日下午14时30分在高新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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