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中林、吴超明、中山市淳亿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弘胜焊锡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中林、被告吴超明、第三人中山市淳亿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已于2026年5月11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25408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54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中林在未缴出资99000元范围内对(2024)粤0402民初63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第三人中山市淳亿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扣除中山市淳亿科技有限公司已付的7240.88元);
二、被告吴超明在未缴出资1000元范围内对(2024)粤0402民初63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第三人中山市淳亿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扣除中山市淳亿科技有限公司已付的7240.88元);
三、驳回原告珠海弘胜焊锡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杨中林、被告吴超明共同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珠海弘胜焊锡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退回100元。被告杨中林、被告吴超明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