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正远建筑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逸臣架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林债权人代位权一案,已于2026年7月3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29994号民事裁定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99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正远建筑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11.59元,由原告广东正远建筑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正远建筑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逸臣架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林债权人代位权一案,已于2026年7月3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29994号民事裁定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99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正远建筑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11.59元,由原告广东正远建筑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