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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6903号原告王文霞诉被告珠海市新思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区牛荷教育咨询服务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7-03 17:51:57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新思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区牛荷教育咨询服务中心

本院受理原告王文霞诉被告珠海市新思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区牛荷教育咨询服务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6年6月30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26903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69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市新思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区牛荷教育咨询服务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文霞退还2024年8月所交费用对应课程剩余课时6240元;

二、被告珠海市新思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区牛荷教育咨询服务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文霞退还2025年1月所交费用对应课程剩余课时费8880元;

、驳回原告王文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6元,原告王文霞负担案件受理费528元,由被告珠海市新思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区牛荷教育咨询服务中心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78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