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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1572号原告蓝城与被告王天宇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7-03 17:48:50 打印 字号: | |

王天宇

本院受理原告蓝城与被告王天宇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6年5月11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31572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315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天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蓝城返还合同款18000元;

二、驳回原告蓝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5元,由原告蓝城负担12.5元、被告王天宇250元;申请保全费205元,由被告王天宇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