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文博瑞斯(珠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丹与被告艾文博瑞斯(珠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28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原告王丹与被告艾文博瑞斯(珠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香港留学服务委托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艾文博瑞斯(珠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丹返还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由被告艾文博瑞斯(珠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王丹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艾文博瑞斯(珠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