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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41号原告卢庚泉与被告许卓华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及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6-07-03 17:40:37 打印 字号: | |

(2026)粤0402民初41号

许卓华:

  原告卢庚泉与被告许卓华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粤0402民初41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投资款3000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8月21日15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01审判庭。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二六年七月三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