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耿浩艺与被告耿军抚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66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耿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耿浩艺支付2013年7月至2026年6月期间拖欠的抚养费345000元;
二、被告耿军自2026年7月起,于每月20日前支付原告耿浩艺当月抚养费2000元,直至原告耿浩艺年满18周岁为止。
本案受理费100元(已由原告耿浩艺预缴),由被告耿军负担。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