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少平:
本院受理原告郑成龙与被告郭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郭少平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38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少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郑成龙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郭少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郑成龙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1日起,按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即年利率1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并扣除被告已偿还的利息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70元,由被告郭少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