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0402民初29808号
陈庚顺:
本院受理原告朱曼莹与被告陈庚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一条黄金手链的价值7000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7日14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31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