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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5602号原告 广东蓝宇企业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魏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07 15:46:06 打印 字号: | |

魏军:

本院受理的广东蓝宇企业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魏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356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事项:被告魏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蓝宇企业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及水电费2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魏军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广东蓝宇企业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退回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50元,被告魏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50元,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