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高新港湾七号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珠海世鑫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6年2月5日立案受理。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25年11月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共计34691元;2、判令被告以第1项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欠付金额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25年11月6日起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费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1月30日,为867.28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25年5月至2025年10月水电费共计167181.12元;4、判令被告以第3项每月欠付金额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分别自各期费用应付日的次日起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费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1月30日,为11384.99(具体金额见附表);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17706元;6、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08月13日14:30在本院102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