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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4042号 原告珠海高新港湾七号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南粤精实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广东南粤精封半导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26 16:42:20 打印 字号: | |

广东南粤精实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广东南粤精封半导体有限公司:

珠海高新港湾七号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南粤精实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广东南粤精封半导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一按照40231/月的租金标准,向原告支付202551日至20251031日的租金,合计241386元;2、判令被告一以每月欠缴租金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每月6日起计算违约金,直至全部租金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1031日为24701.85元);3、判令被告一按照10058/月的物业管理费标准,向原告支付202551日至20251031日的物业管理费,合计60348.00元;4、判令被告一以每月欠缴物业管理费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每月6日起计算违约金,直至全部物业管理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1031日为6175.61元);5、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258月的水电费19384.56元;6、判令被告一分月累计按每次接到水电费通知之日届满7日起算,每日按照上月度欠缴水电费的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20258月逾期支付水电费的违约金,直至全部水电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1031日为504元);7、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以上16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8、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2026年08月13日09:30在本院10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