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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4180号 原告唐福诉被告王世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26 16:40:53 打印 字号: | |

王世友:

唐福王世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6年2月3日立案受理。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腾退并返还原告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前山南溪工业区E11号厂房;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珠海市香洲区前山南溪工业区E11号厂房20206月起至20261月所欠付的租金156096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15816.36(自每笔逾期之日起暂计至2026122,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起计至全部付清款之日止)(详见利息计算表);4、请求判令被告从202621日起按每月246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上述厂房的场地使用费至腾空并交还场地之日止;5、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2026年08月11日09:30在本院21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