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高新港湾七号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珠海市无境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23年5月至2025年10月水电费共计32307.09元;2、判令被告分月累计按每月26日起算,每日按照上月度欠缴水电费的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2023年5月至2025年10月逾期支付水电费的违约金,直至全部水电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1月30日,为7843.14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4、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08月13日15:30在本院102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