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树青:
本院受理的珠海市花样年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王树青、高丹妮、林土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33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事项:一、被告林土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花样年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78600元;二、被告林土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花样年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元;三、驳回原告珠海市花样年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1.01元,由原告珠海市花样年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11.01元,被告林土轩负担2000元。财产保全费864.17元,由被告林土轩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