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威:
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刘小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刘小威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75074.75元以及截至2025年08月29日的利息758.65元、罚息4225.61元、复利42.7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08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尚欠本金75074.75元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利率均按同期LPR五年期以上利率上浮30%为基础再上浮50%计算,自借款发放之日起每个公历年的首月20号为利率重定价日);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7000元;4.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被告刘小威名下的珠海市珠海大道1号(华发新城)73栋1102房所得价款在上述第1、2、3项请求范围内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本案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6年8月12日14时30分在南湾人法庭民第五审判庭由审判员谢丽琼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