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丽:
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廖史共、杨晓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杨晓丽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廖史共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433378.09元以及截至2025年07月17日的利息15492.64元、罚息132.25元、复利74.2元;2.判令被告廖史共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07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LPR五年以上期限档次利率减30个基点的基础上再加收50%,自借款发放之日起每个公历年的最后一天为借款利率重定价日);3.判令被告廖史共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7000元;4.判决原告对依法处分被告廖史共购买的珠海市香洲区香洲昌业路103号23栋314房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杨晓丽对被告廖史共上述第1、2、3项请求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6.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6年8月12日14时30分在南湾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由审判员谢丽琼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