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万青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原告惠州市东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万青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6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向本院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货款143205.2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以143205.2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6 年8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301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